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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2022-03-16 09:05:18  阅读   评论 

患者什么原因术后坠楼身亡?

5月22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患者术后坠楼身亡案。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砸碎窗户玻璃、坠楼身亡,医院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2017年10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在北京一家医院骨科治疗的吴先生情绪激动,坠楼身亡。吴先生的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67万5千多元。北京石景山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悲剧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庭审过程中家属和医院的陈述,拼凑出了部分真相。

案件:患者术后坠楼身亡家属索赔167万。吴某家属代理人称,2017年9月29日,吴某因意外摔伤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同日该医院给他进行了骨折手术治疗,术后吴某出现哆嗦症状。10月1日下午2时左右,吴某情绪激动坠楼身亡。吴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675298.5元。

医院称,吴某系自杀。他当天要抽烟,所以自己走到楼道边,后用灭火器将玻璃砸碎跳了下去。据了解,吴某的父母已年近70岁,吴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吴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目前,吴某的女儿只知道父亲去世,但不知道父亲真正的死因。

整个庭审妻子情绪激动,上午9点10分,吴某的妻子与父亲来到庭审现场。吴某的妻子身着运动装,橘色的上衣并没有把她蜡黄的肤色衬得好一些。庭审未开始时,吴某妻子就难以抑制情绪,泪水串串滴了下来。庭审中,吴某的妻子表示,丈夫是一个普通职员,她对吴某摔伤的原因至今不清楚:“他说是洗澡摔伤的,但他同事说不是。”吴某的父亲则认为:“医院医护人员没有尽到职责,在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中看到护士把门关上看着吴某砸窗,但没有制止,而且医院一级护理与二级护理的区别也并不清晰。”

家属:没表示过要轻生吴某的妻子说,丈夫住院期间,一直是她在陪床。事发当天早上输液时,护士10分钟也没扎上,之后点滴针又跑了位置。“从那时开始,他的情绪就有些烦躁。”吴某的妻子说,后来,吴某开始情绪激动,吵着要抽烟,要拔针,还要扯掉胳膊上的纱布下楼。吴某妻子说,当她跟随下到七层半时,丈夫突然大声呵斥:“你要再跟着我,我就把胳膊废了。”“但他从未在言语中表示过轻生的意思。”在吴某不让跟随后,她回到病房,用手机打电话求助。

随后,她再次返回寻找丈夫,听周围的人说有人从五楼坠到二楼平台了。等她上到二楼时,警戒线已拉起。由于情绪激动,吴某妻子随后晕倒,后来的事情也就不太清楚了。“我要是在他身边,抱着他腿也不可能让他跳下去。”吴某妻子说。

入院询问时家属称死者无精神病史,今天庭上,该医院影像科技师出庭作证称,“吴某刚开始是用手砸窗户,我上前制止,让他回病房,问他在做什么,他也没有回答我。”医院代理人表示,吴某手术完成后,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在入院之初,医院询问吴某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时,家属也回答没有。医院代理人还表示,在吴某坠楼后,医院120大夫和急诊科的大夫共同采取了急救措施,检查时心电图已经是直线了。后来警方介入,院方的人员就没有办法再进入现场了。在双方质证过程中,吴某的家属与医院对于病历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吴某家属的代理人认为,医院应根据以前的病历对其进行查验。

吴某曾在该院做过脑动脉瘤手术,此次再次摔伤,医院却没有进行头部检查,对此代理人表示质疑,其认为医院在医疗诊疗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有过错。但医院则认为,此事属于意外,无论是医疗过程还是设施建设都没有问题。医院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最终,法官宣布案件择日宣判。

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潮州饶平县一名医生上午在医院坠楼身亡,该如何调整抑郁情绪?

4月14日,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医院一名男子坠楼身亡。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该坠楼男子为医院医生,生前患上抑郁症,目前已排除他杀可能,疑因压力太大而坠楼自杀。

医生有一双救人的手,却无法挽救自己的生命。这起事件在无数人的唏嘘背后也引发了我们对抑郁症的关注,医的了别人、医不了自己的心。医院很早就让他病休,可惜他明知后果却认为自己可以承受得了压力,最终走向自杀。

医生成为底层职业

外人看来,医生是多么风光无限的职业。医者仁心,一边在手术台上救治病人、与死神战斗;一边在工作之外谈笑风生、风光无两。可是生活不是电视剧,现实社会中的医生远远不如电视剧里面那样潇洒。

医院里的生死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再麻木的人,看着生命的逝去、自己却无能为力;看着病人家属砸锅卖铁也未能挽救分毫;看着各种白发人送黑发人、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谁又能真做到心如止水、丝毫不为之动容?

一边为自己的生计担忧,承担自己生活中的各种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一边承担着医患矛盾、生怕自己一辈子行医救人却没得到一个好结果。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医生成为了社会的底层行业,干最累的活、加最多的班、承受最多的争议,又没有几个靠此发家致富。

医者救不了自己

很多人都说医生不给自己看病,其实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就是太过于清楚每一种疾病、每一项可能,自认为自己可以规避掉最惨烈的结局。

这位医生在被抑郁症折磨的岁月里,亦或者寻求了无数种治疗自己的方法,最终却发现只有死亡可以解脱一切。

医生关注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可是在压力极大的当今社会,心理健康更需要被关注。抑郁症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疾病,我们必须重视起来,不要让抑郁情绪发展、堆积成为抑郁症。

远离负面情绪

抑郁症的话题在当今社会只要出现就会成为热点话题,这代表着对抑郁症这种疾病的聚焦,同时也吸引到一批吃人血馒头的苍蝇。

网络平台上的一段话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我做了一个决定,我要接受MECT治疗”,可是事实上,MECT治疗不仅不会让患者忘记真正想忘记的事情,所谓的失忆也只是这种治疗手段的负面作用而已。

很多只是有抑郁情绪或者轻度抑郁症的患者看完这种视频之后反而会被这种负面情绪诱发,认为忘记可以解脱一切,殊不知这种治疗在一定程度上会损伤大脑和神经。

如果在日常出现抑郁情绪,那么一定要远离存在负面情绪的环境,多用正能量的态度去看待世界。

学会倾诉与倾听

很多抑郁症由轻度转为重度都来源于无法倾诉的压抑。当我们出现抑郁情绪的时候不要想着去逃避,寻找愿意倾听自己心声的人去倾诉,无论是最亲近的家人、朋友亦或是从未谋面的陌生人。

世界上确实没有感同身受,但是我们要相信一定有一个人愿意走进我们的心里,陪伴我们度过最难熬的岁月。

当然,如果其他人和我们倾诉心底的压抑,我们也要学着做一个尽职的倾听者。抑郁症患者的每一次倾诉都是抱着极大的勇气,更可能是对外界的最后一次求助。

换个方式生活

我在患抑郁症的那个阶段经常想,如果人生有“一键重启”,那么我一定会毫不犹豫的按下这个按钮。在抑郁症患者的世界里,生命是灰暗的,每件事、每个人都在嘲笑着我的孤独和寂寞。别人生活在欢笑场,可是我的只有无尽的悲哀和落寞。

我承认,世界确实存在着各种的不公平和不友好,可是人间值得的也许并不是鲜花、美酒与浪漫,苦难同样也是一种经历。

既来之、则安之。

抑郁症就像是一座牢笼,我们不知道自己被困在这里,一味埋怨着外面的天都是四方的墙。

除了生命,没有什么是更重要的。

放下让自己难过的感情、工作,试着换一种方式、换一个环境生活。把自己当一个病人,认真地听从医嘱、乖乖吃药、配合治疗;别把自己当一个病人,别让“抑郁”两个字把自己困死在画地为牢。

病人医院跳楼医院是否有责任

有责任,医院一、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师的“神圣职责”。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附件第五条明确要求:“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机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级护理”明确要求:“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严格的门卫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对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本案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有力的证明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方不作为的损害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具有明显因果关系。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生命的尊严,医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

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那么,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病人的自杀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医院负有赔偿责任,但该案的发生,应当促进医疗机构服务理念的转变。作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鼓励他们乐观积极地配合治疗,享受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起的时间,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无论何种情况下医院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1.如果病人在住院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如果不是在住院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没有免责有责任的

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病人在住院期间跳楼死亡责任在谁

医院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了医院的声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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