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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标签最新规定)

 2022-03-29 12:27:07  阅读   评论 

保健食品命名

给保健品取名一般要求:

1、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3、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4、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5、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注意事项:

1、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2、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3、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5、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6、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7、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给保健品取名的特殊要求

1、给保健品起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2、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⑵、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3、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是什么?简答题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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